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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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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張學明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現時有關政府部門在高速公路維修路面時,在工程車上豎立的改道指示牌的高度,只適宜遠距離車輛的駕駛者觀看,近距離的駕駛者則難以察覺有關的改道指示,故此易生亂象及對駕駛者和路面工程人員構成危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在高速公路曾發生多少宗交通意外、有關的傷亡數字,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正在維修的路段;及

(二)會否檢討該等改道指示牌的高度,以及考慮加設高度適合近距離駕駛者觀看的指示牌?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二○○七年至二○○九年間在快速公路發生的交通意外按年分別為1,027宗、934宗及908宗,而有關意外的傷亡的數字分別為1,724人、1,453人及1,475人。另外,根據路政署的紀錄,於該三年間,涉及快速公路維修工地附近工程車的交通意外分別為19宗、28宗及20宗;至於有關意外的傷亡數字,該署則沒有有關紀錄。

(二)當道路工程進行時,負責工程的人員有責任確保工程有適當的照明、標誌及防護,令有關工程可能對道路使用者帶來的不便和潛在危險減至最低。就快速公路而言,由於車輛的車速較快,為工程障礙物提供清楚的預先警告至為重要,故此在該處進行的道路工程更需要小心策劃。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路政署就有關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措施,制訂了一套《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守則)。道路工程負責人須按照守則的要求設置及豎立所訂明的燈具、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守則是路政署根據國際標準(如美國、歐洲等)以及本地過往經驗所制定的。按不同道路時速及道路工程封閉要求,守則就各款裝置的要求(如大小、顏色、物料、需予使用的情況,以及放置的數量、距離、高度等)訂明細節,以確保相關的道路使用者可以從預計的距離,清晰看到適當的指示,以達致預期的防護效用。   

  一般而言,在已封閉的行車線內進行道路工作時,工程人員須因應道路的種類、特點,以及車速等,在安全距離設置適當的預先警告標誌、道路危險警告燈及適當高度的交通圓筒等,以便向靠近的車輛作出充足警告。以快速公路為例,工程人員須分別於施工地區600米、400米及200米前放置預先警告標誌。有關標誌的中央離地面的高度最少為0.9米,並須以反光物料製造。施工地區亦須以交通圓筒圍封,並配置道路危險警告燈,高度為1.2米,讓駛近的駕駛者均能清晰看見。

  至於在快速公路進行如清理溝渠、維修路燈或清掃/灑水等流動作業時,工程人員須在施工前周詳計劃和盡量在危險性低及構成較少不便的時間進行。工程車須由配備指示燈號和緩撞裝置的護航車同行;而護航車除了須在車上豎設閃爍箭咀指示燈號外,在車尾1.5米高度內亦須髹上鮮明的警告標記,讓駕駛人士無論遠近都能清楚察覺前方工程車,避免意外發生。

  根據路政署的觀察,守則的上述要求運作大致良好,能達到預期的防護效用。但路政署會繼續留意道路工程的安全的情況,在有需要時對守則作出檢討。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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