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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級人員及四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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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1名高級人員及4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今日(十一月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罰款142,000元。

  Ernest Maude Continental Investments Limited的高級人員Michael John Fawdry,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9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7,000元。

  Ernest Maude Continental Investments Limited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9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7,000元。

  Cotton On Hong Kong Limited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二月及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蘇Y希經營三教育中心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及誤導性的陳述。控罪指被告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受僱日期。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蘇Y希經營三教育中心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2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2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6,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蘇Y希經營三教育中心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六月及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2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9,000元。

  潘佩賢經營怡昌行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1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潘佩賢經營怡昌行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8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16,000元。

  另外,積金局亦成功代6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約$76,000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6名與訟人,分別為馬達餐廳有限公司、馮漢達前經營滋味坊、領先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偉強海產貿易有限公司Chiara Thomas Limited及黃永強經營友聯工程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27,313.81元、24,235.26元、14,112元、6,876.18元、3,675元及69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費用分別為80元、130元、109元、89元、76元及99元。



2010年11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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