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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十一月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4,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李俊豪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並於二○○九年九月九日及二○一○年一月四日,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及訛稱已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離開香港。被告承認兩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6,000元,而另一項控罪罰款8,000元,合共罰款14,000元。
另外,一名合夥人及三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26,000元。
新世代學士教室(青怡)的合夥人莫詩華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的兩段受僱期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6,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新世代學士教室(青怡)的合夥人莫詩華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二○一○年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二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6,000元。
明德(中港)貨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6,000元。
明德(中港)貨運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5,000元,合共罰款25,000元。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須於十四天內支付6,164.14元,有關款項為被告拖欠該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
國際商務(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6,000元。
國際商務(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二○一○年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首五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23,000元。
鄭棟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6,000元。
鄭棟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另外,積金局亦成功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1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留國立及林卓銳前經營卓立(中港)運輸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12,915.34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159元。
完
2010年1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