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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蓄意漏報入息逃稅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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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金融集團市場部前組長於十月二十七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告於今日(十一月八日)被判入獄六個月及罰款389,708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稅金額的兩倍。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逃稅罪行嚴重,須判處即時監禁。

  四十五歲的被告,被控四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2002/03至2005/06四個課稅年度,在其報稅表內短報入息,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款 。

  案情透露,被告在2002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間,受僱於一金融集團旗下公司的市場部為組長,賺取薪金、佣金、回扣等入息。他旗下有過百名經紀,為客戶提供外匯及黃金交易服務。

  在2002/03至2005/06四個課稅年度,被告將部分原屬於他本人的佣金及回扣報酬,撥歸至旗下多名新入職的經紀名下,並指示這些下屬將薪酬支票存戶後,把多收的佣金與回扣存入被告或其妻子的銀行戶口。被告在其報稅表內只申報他直接從僱主收取的入息,而沒有申報這些經下屬收取的入息款額。

  在上述四個課稅年度,被告透過以下屬的名義收取而短報的應課稅入息達1,080,000元,涉及的逃繳稅款共194,854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在報稅表中若遺漏任何原應申報之款項, 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10年1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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