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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商販拒收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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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據悉,近年有不少零售商店及街市商販拒絕顧客以細面額硬幣(例如一毫、兩毫及五毫)付款,原因是銀行會就存入細面額硬幣收取手續費。據報,近日更有商販因拒收硬幣而與顧客發生肢體衝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於二○○七年七月四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認為拒收細面額硬幣的情況並未對硬幣需求和流通情況帶來影響,有否評估現時的情況有否不同;過去三年,金管局收到相關投訴的數目,以及期間每年各種細面額硬幣的流通量及變動百分比;

(二)鑑於本人得悉拒收細面額硬幣的現象甚為普遍,當局會否檢討現行相關條例,以及採取行政措施以改善上述情況;及

(三)是否知悉,現時銀行向市民提供免費存入及兌換硬幣服務的情況為何;當局會否採取有效措施,鼓勵銀行豁免向存入或兌換少量細面額硬幣的顧客收取有關費用?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對問題的回覆如下:

(一)我們一直有留意小額硬幣在市面流通的情況。金管局過去三年共收到28位市民就個別商戶拒收小額硬幣的投訴,而二○一○年至九月底收到兩宗投訴,這些事件沒有對本港貨幣流通造成影響。硬幣的需求會因應經濟周期而變化,近年市場對小額硬幣的需求持續有輕微增長,發行量及增長幅度列於附件一。

(二)《硬幣條例》(第454章)第2(1)條規定,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授權發行的硬幣,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a)以面額不少於1元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元;

(b)以面額少於1元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元。

  硬幣是一種有效和合法的支付媒介,在符合上述條文的情況下,硬幣是被視為可充分及有效地履行支付義務的法定貨幣,換言之,可用來清償欠款。然而,在任何商業交易中,交易雙方均可自行決定交易條款,包括決定使用何等支付媒介。對商戶而言,是否接受任何面額的硬幣以支付某項交易,純粹是商業決定,上述條例並沒有賦予當局任何權力要求商戶在交易中必須接受硬幣。

  我們亦對其他國家就「法定貨幣」的法例和行使方法作出研究。據我們了解,在大多數國家包括英國、加拿大、澳洲、美國和新加坡等地,均有「法定貨幣」的條例以確立當地貨幣的法定地位,但卻沒有強制當地居民或商戶必須接受當地法定貨幣作為支付媒介。在該等國家,買賣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支付的媒介,所以香港與上述國家的情況相若。

  我們相信現行由買賣雙方決定支付方法,可以鼓勵其他支付媒介(例如電子貨幣)的拓展,有利香港經濟發展,亦與其他國家所採取的開放態度相若。相反,採取行政措施禁止商戶拒收法定貨幣,會窒礙其他電子支付媒介的使用,亦會為營商者帶來不便。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認為現時並不需要就拒收小額硬幣而修改法例。

(三)現時大多數銀行,包括三間發鈔銀行都提供免費的硬幣存款服務,每日數量不多於三百至一千枚不等。銀行在處理客戶存入大量硬幣時,可能會收取費用以支付營運成本。然而,銀行必須遵守金管局的指引,向客戶列明會收取的費用,以便市民作出比較。



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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