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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遠洋輪船的排放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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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報道指,本港管制使用「重油」的法例過於寬鬆,容許來港停泊或經過本港港口的船舶使用含硫量高達3.5%至4%最劣質和最污染空氣的「重油」(車用燃油含硫量僅為0.001%)。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報道指,本港現時仍沿用30年前訂立的法例,雖規管船隻黑煙排放,惟船用燃油含硫量則不受管制,政府一直沒有修例以加強管制船用燃油含硫量的原因為何;

(二)過往五年,在管制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問題上,政府曾提出甚麼政策、落實甚麼措施,以及每年有否評估船舶造成的污染對本港空氣質素的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沒有,會否盡快評估;及

(三)鑑於有報道指,目前進入北海和波羅的海等水域的船舶必須用含硫量低於1.5%的燃油,過去五年,政府有否比較本港與其他經濟發達國家管制船舶用燃油的法例,並檢討該等法例和收緊管制船用燃油;如有,檢討進度為何;如沒有,會否馬上檢討?

答覆:

主席:

(一)遠洋輪船的排放管制要求是由國際海事組織的國際公約訂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向確實執行有關公約的要求,並制定相應的法規以便在本港水域執法。於二○○八年,我們制定了香港法例第413M章《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以實施國際海事組織《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防污公約》)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的最新要求,以管制遠洋船隻和其他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造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要求規定船舶在香港水域內操作時,必須採用含硫量不逾4.5%的燃料,並於二○一二年收緊至3.5%。空氣污染管制則包括規管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質的排放﹔限制使用消耗臭氧物質;及管制船上焚化操作等。

(二)為評估船舶對本港空氣質素造成的影響,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委託了香港科技大學就進出香港船隻排放的空氣污染物進行研究,搜集了遠洋船及內河船的資料,包括使用的燃料及在香港水域內操作情況,以估算船舶排放量。根據初步研究結果顯示,來港和經過本港港口的遠洋輪船使用的燃料的平均含硫量為2.9%,符合有關公約的規定。

(三)環保署與海事處一直緊密合作,並密切留意國際海事組織和國際間對減少船舶排放及提升船用油品質素的政策和措施的最新發展。我們會研究把相關措施引入本港的可行性。此外,我們亦注意到多家遠洋船公司最近一起作出承諾,當轄下的船隻到港泊岸時,會使用低含硫量的燃油。政府歡迎有關措施,有助減少本港空氣污染。環保署亦已完成本地渡輪使用超低硫柴油試驗計劃。我們現正詳細分析試驗結果,並會制訂合適方案,以推動本地渡輪轉用清潔燃料或採取其他減排措施。



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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