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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回應有關工作時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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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就傳媒查詢有關工作時數的問題,作出以下回應:

  《僱傭條例》及新通過的《最低工資條例》均沒有規定僱員的用膳時間是否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和是否有薪,這是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協定的僱傭條件。因此,僱主及僱員可根據僱傭合約,釐定用膳時間是否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以及是否有薪。

  然而,如果僱員在用膳時間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留駐僱傭地點當值,《最低工資條例》已規定該段時間是屬於計算法定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勞資雙方如對這些僱傭條件存有不同的理解,容易產生不必要的勞資問題,勞資雙方應盡早釐清。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必須先行充分諮詢僱員。

  法定最低工資以時薪為單位,按僱員實際的工作時數來計算,確保僱員獲取與其工作時數相稱而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薪金,多勞多得。例如:某店鋪助理根據僱主的指示,於下午六時至六時四十五分超時工作,該段時間亦屬於計算法定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僱員於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乘以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便是他有權獲得的最低工資,如須就該工資期支付予他的工資少於最低工資,僱主須向他支付額外報酬,以符合最低工資法例的要求。

  勞工處會積極進行推廣活動,宣傳法定最低工資的要求,並正草擬僱主及僱員的參考指引,列舉不同的實例,說明法例條文的應用情況。

  如有疑問,可致電勞工處(2852 3815)查詢。



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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