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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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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就僱主拖欠裁斷款項訂立為一項新的刑事罪行的條文今日(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根據《修訂條例》,僱主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的裁斷款項,而有關款項包括《僱傭條例》下附有刑事制裁的工資及權利,將會被檢控。

  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到期須繳付日後十四天內支付裁斷款項,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當法團故意不支付裁斷款項時,若證明是在法團董事或負責人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董事或負責人亦犯了相同罪行,可被判相同罰則。如商號的某合夥人故意拖欠裁決款項是在其他合夥人或涉及管理的人員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其他合夥人或管理人員亦犯了相同罪行,可被判相同罰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說:「《修訂條例》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和關注,既加強阻嚇逃避履行勞審處及仲裁處裁決的情況,又確保不會影響真正有財政困難或其他確實理由的僱主,是勞資雙方包容互諒的成果。」

  他說:「拖欠裁斷款項刑事化是維護勞工權益的重大里程碑,也是香港勞工政策一大突破,得來不易。有關條文今日生效,我感到十分欣慰。」

  勞工處已印製《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簡介,以協助僱主、僱員及市民了解有關修訂條文,簡介可於勞工處轄下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及在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該份簡介亦可於勞工處網頁下載(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3.htm)。有關《修訂條例》的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



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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