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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隱形眼鏡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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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法例規定矯視性隱形眼鏡屬醫療儀器的一種,須由合資格的註冊專業人員(例如視光師或眼科醫生等)配處和按處方供應,但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售賣(例如大部分市面上流行的裝飾性隱形眼鏡),則不在此列。然而,佩戴非矯視性隱形眼鏡具同樣風險,故須徹底檢驗佩戴者眼球的弧度,佩戴者亦須知悉清洗方法及佩戴技巧,否則可能導致角膜炎等眼疾。有視光師指出,現時政府對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監管不足,直接對市民眼睛健康造成威脅,市民亦會因此忽視佩戴該類眼鏡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有沒有過去三年,市民因佩戴非矯視性隱形眼鏡而引起眼疾,並往醫院管理局求診的個案數字;若有,當中有多少個案涉及並非經由合資格的註冊專業人員按處方供應的隱形眼鏡;若沒有,當局會否考慮日後記錄該類數字;

(二) 政府有沒有過去三年,非註冊專業人員按處方供應矯視性隱形眼鏡的個案數字;若有,有否提出檢控,以及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三) 鑑於前壎侻藹Q及食物局局長在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會立法將裝飾性隱形眼鏡列為醫療儀器來處理,該項工作的進度為何;及

(四) 政府會否加強有關正確佩戴隱形眼鏡的公眾教育和宣傳,以增加市民對佩戴隱形眼鏡的認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過去三年,因佩戴隱形眼鏡而引致傳染性角膜炎到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眼科門診求診的個案如下:

年份         宗數
二○○八        80
二○○九        146
二○一○(截至六月)  67

  醫管局並沒有為個案分類為非矯視性隱形眼鏡及矯視性隱形眼鏡。壎芵p並沒有收到有關市民因佩戴非矯視性隱形眼鏡而引起眼疾的個案。

(二) 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59章),只有合資格的註冊專業人員才可配處或按處方供應隱形眼鏡 (包括矯視性隱形眼鏡)。過去三年,壎芵p並沒有收到有關非註冊專業人員售賣矯視性隱形眼鏡的投訴。

(三) 當局正就醫療儀器制定法定規管,並會在短期內諮詢立法會壎籵が委員會。建議中的規管模式包括賦予壎芵p署長權力,在考慮本地的情況和相關持分者的意見後,可決定把某些特定的產品,例如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等,納入規管範圍,以保障市民健康。

(四) 為加強有關正確佩戴隱形眼鏡的公眾教育,壎芵p製作有關佩戴隱形眼鏡須知的資料單張,包括「甚麼是隱形眼鏡?」及「使用隱形眼鏡藥水小貼士」,並在網頁發布。內容包括提醒市民,佩戴隱形眼鏡時,必須要嚴格遵從合資格註冊視光師或眼科醫生的指示,正確佩戴和護理鏡片。此外,壎芵p亦計劃針對性地為高危組群(例如青少年)及於某些節日(例如萬聖節及聖誕節),加強有關宣傳教育。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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