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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入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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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入境事務處處長有權以人道及其他理由酌情批准不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繼續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入境事務處處長接獲有關要求他行使上述酌情權的申請數目為何,並按申請理由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五年,每年入境事務處處長酌情批准有關申請人士繼續留港的個案數目為何,並按申請理由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入境事務處處長在行使上述酌情權時所考慮的因素為何;當中有否顧及家庭團聚此項基本人權?

答覆:

主席:

  《入境條例》(第115章)明確規定何類人士可在香港有入境及居留權;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亦可行使酌情權,批准個別人士留港。

  就議員三部分的提問,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二○○五年至二○一○年九月,處長行使酌情權共批准129名人士留港。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不同,而處長行使酌情權時會按每宗個案的各種相關情況考慮,故此過於簡單化地用「申請理由」項目分類,並不適宜。

(三)處長根據條例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維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不符合既定出入境政策的個案,必須有其獨特而充分的理據支持。處長會按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小心考慮,例如個案本身是否具備充分強烈和有力的人道或恩恤理由,並根據當時公眾利益所需作出決定。在這前提下,有關人士的家庭狀況可能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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