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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載緊急傷病者往醫院安排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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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處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表示,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救護車會把所有緊急傷病者接載往最就近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指定醫院急症室/診療所接受治理。

  上述安排下,傷病者如要求往指定的私家醫院,將不會被接納。修訂安排獲私家醫院聯會的支持。

  以下為例外的情況:

* 緊急傷病者能出示由醫管局醫院或私家醫院簽發的有效證明書,證明傷病者需要在指定醫院接受診治,此外,其急需處理的病況必須與證明書所述病情有關,而傷病者情況必須穩定,能夠應付按其要求所需的較長車程;及

* 緊急傷病者在香港境外患病或受傷,而有關當局已於其入境前安排抵港後載送往特定的醫管局醫院接受診治。

  就以上第一種情況,傷病者或其家長或監護人/親屬(如傷病者未滿十八歲)須簽署申請表格FS319,就提出有關要求承擔所引致的一切責任。

  上述措施於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並有三個月寬限期。期間傷病者如要求前往指定私家醫院,而非最就近醫管局醫院,卻未能提交有效證明書,其要求可被考慮接納。

  消防處發言人表示,經過一段寬限期,市民應有充足時間了解修訂安排。
  
  發言人強調,寬限期屆滿時,消防處將嚴格執行有關安排。



2010年10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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