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九題:視光師註冊制度
**************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法例規定,只有已註冊及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的視光師和根據《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F)獲得豁免的人士(合資格人士),才可從事視光師專業工作。但有業界人士反映,現時市面上仍有不少非合資格人士,為顧客驗配眼鏡或隱形眼鏡,對市民的眼睛健康造成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過去五年非合資格人士從事視光師專業工作而被檢控的個案數字;若有,詳情(包括判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三年,有否檢討現時的罰則是否過輕,並不足以打擊上述的違法行為;當局會否考慮加重罰則或嚴懲聘用非合資格人士從事視光師專業工作的僱主,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當局有何其他方法打擊上述的違法行為;會否實施額外措施,以防止該等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有業界人士指出,現時市民分辨視光師是否合資格人士的知識貧乏,而有關的資訊亦不足,當局會否加強宣傳教育,或採用其他方法協助市民容易辨識視光師是否合資格人士;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視光師註冊制度是按香港法例第359章《輔助醫療業條例》(《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規例》),於一九九四年開始實施的。視光師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是根據《條例》及《規例》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主要職能是為從事視光師專業的人士註冊及就他們的專業操守作出規管。

  《條例》第21條訂明,任何人士在香港從事五類輔助醫療專業,即視光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放射技師及物理治療師,均須註冊。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就觸犯《條例》第21條,即未經註冊而從事五類輔助醫療專業(包括視光師),而在法庭被檢控的數字及定罪結果載列於附件一及二。

(二)及(三)《條例》第21條訂明,任何人士在香港從事視光師專業須獲委員會註冊。任何人士如未獲註冊而從事視光師專業,或僱用非註冊人士從事有關專業,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當局現時並沒有計劃加重罰則。警方會在收到由委員會轉介或市民提出懷疑非註冊人士從事視光師業務的舉報後作出調查。如發現違例情況,會依法作出檢控。

(四)所有註冊視光師均須按《條例》第18(1)條的規定,在他從事視光師專業的處所內的顯眼處,保持展示其註冊證明書,或根據《條例》第14(3)條發出的證明書的核證副本,以便巿民辨識。

  此外,為方便市民,委員會已將註冊視光師名單刊載於委員會網頁(www.smp-council.org.hk/op/chinese/index_reg.htm)。市民亦可致電委員會秘書處(電話:2527 8363)查詢,或親身前往壎芵p轄下的中央註冊辦事處(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7樓),查閱視光師註冊名冊。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