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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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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1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十月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3,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張志強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4名高級人員及7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554,000元。

  卓圖發展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林奕豪,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二○一○年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3項控罪,首8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其餘15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76,000元。

  卓圖發展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二○一○年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3項控罪,首8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其餘15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76,000元。

  思研網絡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黃家駒,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五月至十二月及二○○九年二月至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8控罪,首6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第8至12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其餘7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55,000元。

  思研網絡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五月至十二月及二○○九年二月至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8控罪,首6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第8至12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其餘7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55,000元。

  羅永強經營城市印務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一月及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20,000元。

  佳運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海洋出版社的高級人員李文昌,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A)(b)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被裁定1項控罪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

  李文昌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1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9項控罪,首7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其餘2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4,000元。

  佳運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海洋出版社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被裁定1項控罪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

  佳運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海洋出版社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1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9項控罪,首7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其餘2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4,000元。

  一網搞盡製作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劉家棠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罰款6,000元。

  一網搞盡製作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劉家棠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1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52,000元。

  一網搞盡製作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1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罰款6,000元。

  一網搞盡製作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1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52,000元。

  信誠保安管理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2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2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6,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信誠保安管理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2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2項控罪,其中4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其餘8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44,000元。

  東方公務航空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1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罰款6,000元。

  東方公務航空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1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首2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其餘2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14,000元。



2010年10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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