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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就陳淑莊議員就廢除《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提出的擬議決議案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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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議員今天(十月十一日)裁定陳淑莊議員提出的擬議決議案根據《議事規則》合乎規程,可在星期三(十月十三日)的2010至2011立法年度的首次立法會會議上,於行政長官宣讀施政報告後動議。該項擬議決議案旨在廢除《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修訂令》)。

  曾鈺成表示,在他根據《議事規則》就該擬議決議案是否合乎規程作出考慮時,曾邀請政府當局就該擬議決議案給予意見,並請陳淑莊就政府當局的意見作出回應,以及徵詢了立法機關法律顧問以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的法律意見。

  曾鈺成在其書面裁決中指出,立法會具有審議附屬法例的憲制責任,並因此有權在適當時作出修改或廢除。任何條例中賦權訂立附屬法例的法定條文,在欠缺清晰措辭或明確立法意圖的情況下,不應詮釋為立法會已放棄其對行使該權力的控制權。若立法會對轉授權力下的立法過程作出干預的權力受到限制,而這些限制踰越《基本法》所容許的範圍,自然會引起議員的警惕。

  曾鈺成表示,他要考慮的關鍵問題是在通過第208章(《郊野公園條例》)特別是第14條時,立法機關有否同意放棄其對行政長官根據第14條訂立命令的控制權。他亦比較了《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中處理有關在憲報公告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呈交,並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的圖則的相關條文。

    曾鈺成認為在這兩種情況之間,明顯有不同之處。有別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131章第9(2)條所核准的圖則,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任何未定案地圖時,有關郊野公園的指定的法定程序仍未完成。郊野公園的指定的法定程序的最後步驟,是由行政長官根據第208章第14條作出一項指定令。該項指定是以命令的形式在憲報刊登,而根據第1章第34(2)條,須受立法會審議。

    曾鈺成補充,行政長官在根據第14條履行其責任時應有的權力,包括決定何時作出有關指定的命令和該項命令應在何時生效,以及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在立法會提出議案廢除他已作出的該項命令。此外,藉立法會根據第1章第34(2)條行使其修訂權而廢除《修訂令》,不會有違"須"一字所示明行政長官須履行的職責。他不被說服第208章第14條否定了行政長官動議廢除議案的權力。

    對於政府當局指出,廢除《修訂令》會使先前作出有關指定的法定程序成為白費。曾鈺成指,立法會法律顧問給他的意見是,如《修訂令》被立法會廢除,《修訂令》將視作猶如不曾作出一樣,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第208章第14條作出另一項命令。

    另外,他亦信納廢除一項根據第14條作出的命令,不會導致出現違反第208章規定的情況或產生不合理的後果。如政府當局未能說服立法會不行使其廢除行政長官根據第14條為指定郊野公園而作出的命令的權力,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考慮立法會的意見後根據第208章第15(1)條將已予批准的地圖交予總監。

    基於上述的理由,曾鈺成信納無論第208章第14條或第208章按整體理解,均沒有表明或確實顯示任何相反意圖,致使立法會根據第1章第34條修訂(及因而廢除)附屬法例的權力並不適用。他裁定陳淑莊提出的擬議決議案根據《議事規則》合乎規程,可在本周三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



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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