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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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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十月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24,000元。

  兩名被告賴泓希及李劍文分別罰款18,000元及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賴泓希分別於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及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三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離開香港。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6,000元,合共罰款18,000元。

  另外一名被告李劍文於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三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91,000元。

  美國惠寶淨水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陳逸財,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三年七月至二○○五年四月及二○○五年十月至二○○六年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十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90,000元。

  劉欽城經營宇宙旅運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二十一項控罪,首八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其餘十三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68,000元。

  何細經營嘉聰建築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大寧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6,000元。

  大寧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5,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五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約553,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五名僱主頒布判令,五名與訟人,分別為意邁豪有限公司、匯龍峰柯式印刷廠、保誠國際有限公司、Click Marketing Consultancy Limited及振雄(物流)貯運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二十八名、十三名、七名、七名及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262,820.3元、111,782.63元、64,311.76元、63,830.62元及50,391.39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每名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930元。



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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