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藝術發展基金(文化交流計劃)申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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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今日(九月三十日)公布新修訂的藝術發展基金(文化交流計劃)申請準則。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指出,參考實際的運作經驗及申請人反映的意見,修訂的準則會更清晰說明評審準則及基金的涵蓋範圍,同時就提交申請及撰寫活動完成後的報告提供詳細指引。
修訂準則的資助範圍除涵蓋現有的交通、運輸及保險開支外,將增設文化交流計劃的錄影及核數支出兩個資助項目。
藝術發展基金是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轄下的子基金,支持本地藝術工作者或藝術團體進行外訪文化交流計劃,以促進香港與其他地方的文化交流,推廣香港的文化藝術,同時提升香港的國際形象。
藝術發展基金在二○○一年十一月設立,資助各個演藝範疇的外訪文化交流計劃。截至二○一○年八月,基金已批出二百三十五宗申請,資助款額達二千五百一十萬元。
為進一步提高藝術發展基金的透明度,民政事務局在徵詢藝術發展基金顧問小組後檢討現行的撥款準則。藝術發展基金顧問小組成員包括香港藝術發展局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代表。
經修訂的基金申請準則將於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民政事務局將會不時檢討和更新基金的申請準則。最新的申請準則可在民政事務局網頁www.hab.gov.hk下載。查詢詳情請聯絡藝術發展基金秘書處,查詢電話2594 6658。
完
2010年9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