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ai Fung No.2」船東接受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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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Kai Fung No.2」的船東今日下午(九月二十七日)在海事處接受問話,問話的目的是讓海事處處長取得更多資料,以考慮船東要求,決定是否撤銷海事處處長於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出的指示。有關指示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香港法例第548章)第64(1)(a)條發出,拒絕允許「Kai Fung No.2」離開香港水域。
「Kai Fung No.2」是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香港法例第548D章)領有第III類別船隻牌照。按規例第5(2)及5(3)條規定,第III類別船隻不得載客,並須純粹用作捕魚及有關用途。海事處發出有關指示時,有理由相信該船的使用將違反有關規定。
問話完成後,海事處發言人表示,海事處處長於去年五月一日曾向「Kai Fung No.2」發出類似指示。該船的船東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其後獲判敗訴,船東未有提出上訴。
完
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