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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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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二十六日)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濫用公屋個案,最近,有五名公屋居民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發言人表示:「其中一個案,一公屋住戶包括戶主及子、女共三人,因填報二○○五年及二○○九年的入息申報表時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於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在參閱感化官報告後在本月判刑,戶主被判監禁八個星期,其子、女各被判罰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他們在填報入息申報表時,隱瞞從私人住宅物業及商業車輛的營運而得的收入,連續數年少交租金。

  在另一個案中,一公屋居民於二○○八年填寫資產申報表時,隱瞞擁有住宅物業的事實,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於二○○九年十月在荃灣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罰款八千元。

  該名居民(上訴人)其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理據之一指上訴人不論是否申報此物業的資產值,都需繳付市值租金,故沒有犯案動機。但有關上訴在本年六月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駁回。

  在第三個案中,一公屋居民於二○○八年填寫入息申報表時,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少報收入約七千元,於去年五月在荃灣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七千元。

  被告雖提出上訴,但有關上訴在上月被駁回。

  發言人解釋,按房屋署現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滿十年或以上的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租戶,須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資產;若其家庭資產淨值超逾指定的資產淨值限額,便須遷出公屋單位。

  發言人說:「房屋署有機制審查租戶申報的入息及資產,以確定其應繳交租金水平或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租戶如在申報入息或資產時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另在適用情況下,租戶亦會被罰相等於少收租金款額的三倍罰款。此外,房委會可按現行政策引用《房屋條例》終止有關單位的租約,租戶亦須補交過往因資料不正確而引致少付的租金。」

  房屋署呼籲任何人士如發現有虛報個案,可致電房委會熱線2712 2712;或透過房委會/房屋署網站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遞交「舉報濫用公屋電子表格」;或郵寄「舉報濫用公屋郵柬」或通知屋h辦事處當值職員。一切提供的資料將保密處理。



2010年9月26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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