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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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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約211,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達成製衣(香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9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211,619.16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29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八名僱主追討約119,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八名與訟人,分別為品味人生品牌策劃管理有限公司、佳潔乾濕洗有限公司、三尚概念有限公司、啟耀(香港)有限公司經營Tequila Mexican Restaurant & Bar、威建科技有限公司、Au Chi Yuen、祥發文具有限公司及狀元企業有限公司經營台北101,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28,482.61元、23,465.51元、16,887.11元、10,641.75元、6,912元、6,720元、3,150元及663.8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Au Chi Yuen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為930元,審裁處的八宗案件則分別為100元、129元、175元、50元、76元、159元、96元及89元。



2010年9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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