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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八月三十日至九月一日,一連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一連串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十九名非法勞工及十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二十八個目標地點,包括酒樓、餐廳、找換店、護老院、物流公司、臨時排檔及住宅裝修單位等。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五男十四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五十歲,其中三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此外,當中兩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則涉嫌曾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
同時,被捕的十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為七男四女,年齡介乎三十七至五十九歲。
在上述行動中被拘捕的其中兩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被發現於荃灣一間酒樓從事清潔工作,他們被控一項在遣送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並於今日(九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各被判入獄五個月。
同時,其中三名內地非法勞工被發現於牛頭角及馬鞍山茶餐廳從事清潔工作,他們各被控兩項違反逗留條件及一項行使偽造文書的控罪,他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入獄十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0年9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