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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必須依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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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提醒所有職業介紹所經營者或打算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若曾違反《僱傭條例》第十二部或《職業介紹所規例》,或曾因身為三合會會員、欺詐、不誠實行為或勒索罪而被定罪,或因其他理由而非經營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勞工處處長可拒絕簽發或續發職業介紹所牌照,或將其現有的職業介紹所牌照撤銷。

  勞工處最近便拒絕為Troy Domestic Helper Agency續發職業介紹所牌照。該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Troy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較早前被法庭裁定,在未獲發牌照前偷步經營及濫收求職者佣金。

  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向勞工處申領牌照,以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除法例訂明的佣金外,不得因尋求或謀得職業事宜而直接或間接向求職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勞或費用。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向求職者濫收費用,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或濫收費用的投訴或查詢,可致電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或親臨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十二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2010年8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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