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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八月二十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十名非法勞工及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曙光行動」於昨日早上七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進行,共搜查了十二個目標地點,包括酒樓、餐廳、護老院及垃圾收集中心等。在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拘捕了十名非法勞工及三名涉案僱主。被捕的十名非法勞工全為女性,年齡由二十三至五十歲,其中兩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當中六名女子則涉嫌曾經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
同時,被捕的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為一男兩女,年齡介乎三十三至五十八歲。
此外,入境處聯同警務處的執法人員在昨日的另一聯合行動中,於一個零售店鋪中拘捕了一名女性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年齡分別三十一及四十七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0年8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