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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前就業計劃」協助在囚人士早日重投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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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在囚人士無故提早從獄中釋放,保安局發言人今日(八月十日)表示,《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香港法例第325章)規定的「釋前就業計劃」,主要目的是讓符合資格的在囚人士,可在懲教人員的監管下於非禁閉的環境中完成餘下刑期,以便協助他們早日重投社會,改過自新。

  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7(2)條,正在服獲判兩年或以上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而在六個月內便屆「最早釋放日期」的在囚人士,均符合資格申請「釋前就業計劃」。在囚人士可在其「最早釋放日期」前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而獲接納的申請人可在「最早釋放日期」前六個月內,被安排轉往懲教署管理的宿舍居住,在懲教人員的監管下完成餘下刑期。在參與「釋前就業計劃」期間,在囚人士必須繼續接受懲教人員監管,並在監管期間從事獲認可的工作。

  在計算「最早釋放日期」時,須根據《監獄規則》(香港法例第234章A)第69條的規定,即在囚人士只要在獄中遵守紀律,便可獲得三分之一的減刑。因此,遵守紀律的在囚人士在完成被判刑期的三分之二後,便可根據「最早釋放日期」獲釋。

  以一個被判二十四個月刑期的在囚人士為例,一般可於服刑十六個月後獲釋。若該在囚人士成功申請參與「釋前就業計劃」,最早可於服刑十個月後轉往懲教署管理的宿舍居住,直至完成餘下的六個月刑期為止。

  「釋前就業計劃」於一九八八年開始實施,至今超過二十年。過往經驗證實,獲批准參與「釋前就業計劃」的在囚人士,再犯罪率甚低,足見「釋前就業計劃」的成效。在二○○七年至二○○九年期間,該計劃的成功率(即犯人在獲釋後的監管期內不再被法庭定罪的百分率)為100%,較整體受懲教署監管人士的成功率高出超過20%。

  每宗「釋前就業計劃」的申請,由條例下的「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委員會)根據既定的準則審批,詳細考慮才對申請作出推薦。在二○○七年至二○○九年期間,委員會共接獲256宗申請,而其中147宗(約佔申請宗數的57%)獲委員會推薦批准。獲推薦批准的申請,絕大部分的申請人均屬初次被判監禁刑期,而且須在獄中有良好行為和表現。

  根據法例規定,「監管下釋囚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人數不少於五名的成員組成,包括由一名現任或曾任司法職位的人士擔任主席、一名在精神科方面具經驗的醫生,以及對罪犯自新事務具經驗或熱衷於該等事務的人士。委員會的建議會交由保安局局長根據行政長官的授權作出批准。



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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