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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發展項目完工日期及取消交易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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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未建成私人住宅物業的發展商自八月十二日起,須在公布交易資料時,提供發展項目的預計完工日期。發展商亦須於買賣合約取消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公布有關已取消交易的資料。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八月十日)表示:「現時,地政總署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以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指引,均規定發展商須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在售樓處及發展商的網頁公布未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業的交易資料。有關資料包括買賣合約簽署日期、交易的單位、交易金額,以及當中涉及該發展商董事局成員以及其直系親屬的交易。」

  「為了進一步加強交易資訊的透明度,自八月十二日起,地政總署的『同意方案』以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指引均會要求發展商公布更多交易資料,即有關發展項目的預計完工日期的資料。另外,如預計完工日期有所更改,發展商須於五個工作天內更新有關資料。上述有關資料有助公眾知悉有關交易大約在何時可完成。」

  在發展項目完成後,以及地政總署署長發出滿意紙或轉讓同意書後(兩者以較先者為準),發展商須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買方該發展商有權轉讓物業。買賣交易須於發展商通知買方後十四天內完成。

  該發言人表示:「鑑於公眾關注近日有個別發展商未有及時公布私人住宅物業已取消交易的資料,自八月十二日起,我們同時要求發展商於買賣合約取消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公布有關資料。」



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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