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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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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第43E(1)條,今日(八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36,000元。

  三名被告分別為李俊雄、成瑞祥和譚婕,被控違反《條例》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罰款18,000、12,000及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李俊雄,分別於二○○八年八月四日及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性離開香港。

  被告李俊雄、成瑞祥和譚婕,亦分別於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及二十二日;以及二○○九年十月三十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48,000元。

  聖光實業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王福祥,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其中一項控罪罰款4,000元,另外六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2,000元。

  聖光實業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在二○○九年四月至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其中一項控罪罰款4,000元,另外六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2,000元。

  金馳發展有限公司經營雅仕餐廳,被控違反《條例》第43D條,即妨礙積金局行使或執行職能的罪行。被告承認控罪,罰款4,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約5,6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奧康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5,614.83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費用為155元。



2010年8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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