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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員工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勞工處發言人說:「為避免爭拗及混亂,僱主應預先訂明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
「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僱主應優先考慮僱員在工作地點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問題,並應採取彈性的處理方法。在可行範圍內,僱主亦應先諮詢僱員。」
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 在天文台發出各類型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時,僱員是否需要上班;
- 在工作期間,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發出,僱員是否可以提早下班及其他有關安排;
- 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取消後,未上班的僱員何時需要復工及其他有關安排;
- 在颱風或暴雨下,僱員如上班、遲到或缺勤,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及
- 在颱風或暴雨下,僱主會否提供交通工具給需要上班的僱員及其他有關安排。
發言人補充說:「僱主亦應確實評估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必要人員的需求,並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上班。當天氣情況繼續惡化,公共交通工具即將暫停服務,僱主應慎重考慮盡快讓僱員提早下班。」
「當天文台在工作時間內發出八號預警,一些在路程上可能遇到較大困難的僱員(包括懷孕、肢體傷殘或依靠渡輪服務返回居所的僱員,以及居住於偏遠地區的僱員),應盡可能獲准優先下班。其他僱員應按他們返家路程的距離或所需時間分批下班。」
「在可能的情況下,僱主應提供接送服務,給予須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上班的僱員,或向他們發放特別交通津貼,以作鼓勵。」
「對於那些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在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取消後,迅速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應予以體諒及作彈性處理。」
他說:「由於颱風和暴雨均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僱主不應因為僱員在惡劣天氣下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而扣減他們的工資。僱主更不應以此為由,即時解僱僱員。」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員補償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給予僱員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有關規定,即屬違法。僱主不應扣減有關僱員權利,以補償因發出八號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保持工作場地安全。
發言人說:「如僱主要求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他們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以及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要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已制定「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的小冊子,提供實際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和僱員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網址: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此外,每當黑色暴雨警告於上午六時至九時期間發出,勞工處便會透過電子傳媒,呼籲僱主為僱員安全�虓Q,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需要上班。
僱主或僱員如需要進一步資料,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或親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
完
2010年7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