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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張國柱議員對《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23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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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張國柱議員對《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23條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豁免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反對張國柱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他的建議是刪除就《殘疾歧視條例》的一項豁免。

  《條例草案》同樣適用於殘疾僱員和健全僱員。由於實施法定最低工資可能會影響部分殘疾人士的就業機會,《條例草案》同時制定特別安排,讓殘疾僱員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的評估。

  我想強調,這項評估是關於殘疾僱員的殘障對執行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可能出現的影響程度,從而釐定應否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或收取按生產能力水平釐定的薪酬。只有殘疾僱員一方有權提出要求評估,僱主不能啟動評估機制,這點十分重要;同樣,評估員由殘疾僱員挑選,而非由僱主挑選,兩個權都在僱員而非僱主。

  《條例草案》相應修訂《殘疾歧視條例》,使殘疾僱員及僱主清楚知道與殘疾人士制定的特別安排有關的行為不會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包括根據《條例草案》附表2的評估結果終止僱傭合約,目的是避免因實施法定最低工資而窒礙僱主聘用殘疾人士意欲,這點大家要明白。

  其中有關解僱的豁免,只限於以評估的結果為解僱原因的情況,我強調是以評估的結果為解僱原因;如僱員因其殘疾而被解僱,而並非因未能達致其僱用的固有工作要求,《條例草案》不會影響他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作出的申索,大家要清楚這一點,豁免只是限於他評估的結果,這點很重要。若僱員對評估的結果和遭解僱的真正原因有懷疑,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如有需要,再交由法庭根據訴訟各方提出的證據,裁定解僱有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我們作出上述的豁免是基於過去一段日子許多康復團體與我們接觸,他們認為即使《條例草案》為殘疾人士提供特別安排,若無相關的豁免,很易會引致僱主因評估結果終止僱傭合約而引起歧視的爭議或訴訟,定會大大窒礙僱主聘用殘疾人士的意欲,特別是殘疾程度較為嚴重的殘疾人士,結果只會與提供特別安排以保障殘疾人士就業機會的目的背道而馳,即是說他們許多會因為這樣就沒有意欲提供機會予殘疾人士,甚至試工。

  就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有關殘疾人士的安排,勞工處曾與五十多個康復團體會面,包括獲社會福利署資助提供職業康復服務的非政府機構、自助組織及家長組織,而平等機會委員會亦有參與。此外,勞工處也曾與逾三十名在聘用殘疾人士方面具豐富經驗的僱主代表會面。

政府的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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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政府建議修正第23條,乃技術性的修訂。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委員的文件內。《條例草案》在去年六月刊憲,其後立法會在十一月通過修訂《殘疾歧視條例》附表5的動議,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為某一特定組別的殘疾人士所提供的票價優惠,列為附表5下的進一步例外情況。因此,我們這項技術性修訂,是重訂《殘疾歧視條例》附表5內的項目編號,只是重新編號而已。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反對張國柱議員的修正案,並支持及通過政府的修正案,多謝。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5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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