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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20(1)、20(2)條和加入第21A條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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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20(1)、20(2)條和加入第21A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20條,修正案的詳細內容已載列於各委員的文件內。

  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的第20條第(1)款,刪去原有建議就修訂《僱傭條例》的第49A條第(3)款(ea)段,而代以新的第49A條第(3)款(ea)段,和第20條第(2)款的相應修訂。根據新的第49A條第(3)款(ea)段,只有在僱員屬《最低工資條例》所指的僱員,而須就任何工資期支付予他的工資的款額是少於《僱傭條例》新增的附表9指明的款額時,僱主才需要備存該僱員於該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紀錄。因此,當僱員的工資達到附表9指明的款額時,僱主便可獲豁免記錄該僱員的總工作時數。修正案建議新的第21A條就是在《僱傭條例》加入附表9。當首個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確定後,我們會根據最低工資水平來制訂附表9指明的款額,然後將有關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草案》原先建議修訂《僱傭條例》第49A條第(3)款(ea)段,以規定僱主須備存所有屬《最低工資條例》所指的僱員的總工作時數紀錄。鑑於法案委員會和一些持分者高度關注有關規定衍生的行政成本,我們經過詳細考慮後,從善如流,決定作出修正。這項修正既回應了法案委員會和持份者的訴求,亦沒有抵觸《最低工資條例》防止工資過低的立法目標。

  因應第20條第(1)款的修訂,我會稍後動議在《條例草案》中相應加入第21A條,藉此在《僱傭條例》加入附表9,以指明有關的指明款額,讓僱主清楚知道該為哪些僱員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

  我們亦建議加入第20(2)條,修訂《僱傭條例》第49A條的有關條文,加入第49A(3A)條,清楚訂明僱主須備存「實習學員」及「工作經驗學員」的證明文件,以配合擴大《條例草案》「實習學員」定義及加入「工作經驗學員」的豁免安排。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通過修正案。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5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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