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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破欠基金董事因盜竊而被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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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居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濫用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而被揭發盜竊,於今日(七月十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八個月。此外,法院亦根據《公司條例》向該被告頒布取消資格令,取消他的董事資格,以及參與公司的發起、組成或管理等的資格,為期五年。

  上述管理公司曾替本港約六十幢私人樓宇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在二○○六年底,該公司結業並拖欠近二百名員工的工資及解僱補償,涉及款額超過五百萬元。

  受影響員工最終需向破欠基金申領特惠款項。而勞工處在調查欠薪罪行及破欠基金申請時,揭發上述公司董事在經營期間,涉嫌盜取業主立案法團委託其公司向住戶收取的管理費等,包括原本應用作支付公司聘用的大廈管理員薪酬的款項。

  案件其後由勞工處轉交警方展開調查。警方根據《盜竊罪條例》,檢控該名董事盜竊業主立案法團的款項。該名董事於七月二日承認控罪,並於今日判刑。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發言人稱:「我們除致力打擊僱主欠薪及濫用破欠基金的情況外,如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其他涉及違法及違規行為,會將案件轉交警方或其他執法部門跟進。」

  根據《盜竊罪條例》,盜竊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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