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8條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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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8條為現職殘疾僱員制訂過渡性安排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8條。修正案的詳細內容已載列於各委員的文件內。

  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下為現職殘疾僱員制訂過渡性安排,目的是為減低最低工資法例對收取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現職殘疾僱員的影響,特別是殘疾程度較為嚴重的現職僱員。

  勞工處自二○○八年起與殘疾人士、家長組織及提供職業康復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及有關持份者會面十多次,商討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殘疾人士的適當處理方法,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亦一直參與討論。討論過程中,我們首先集中釐清《條例草案》下的重要原則,並把討論所得的建議納入《條例草案》內。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我們繼續就評估機制的具體運作細節與持份團體進行深入討論,包括為現職殘疾僱員提供可以選擇的過渡性安排。

  我們已考慮議員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中提出的許多意見,並與康復團體一同就過渡性安排擬定一些改良建議,平機會亦參與其中。法案委員會已支持我們的修正案,讓收取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現職殘疾僱員,可以在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前作出選擇,即選擇收取法定最低工資,或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這評估可按現職殘疾僱員的選擇而進行,沒有訂明時限。

  現職殘疾僱員若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可在法定最低工資生效後啟動評估,以助決定其應否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或收取按生產能力釐定的薪酬。殘疾僱員何時啟動評估,並沒有時間限制。在進行評估前,僱員如繼續受聘於同一僱主及從事相同工作,有權獲付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但不少於現有的合約薪酬水平,期間若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作出調整,亦會適用於現有合約薪酬水平。僱主與現職殘疾僱員雙方一定要簽署一份我們規定要簽的確認選擇表格,以清楚顯示該殘疾僱員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否則該殘疾僱員應獲付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

  主席,我一定要重申,選擇生產能力評估的權利歸於現職殘疾僱員而非僱主。有關建議符合《殘疾歧視條例》和《基本法》有關人權的規定。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通過以上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