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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2、6及17條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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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2、6及17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2、6及第17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委員的文件內。這修正案是擴大實習學員的豁免,以及加入有關工作經驗學員的豁免。

擴大「實習學員」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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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所提出的意見,修正案第一類的修訂是擴大《條例草案》「實習學員」的豁免範圍,以包括修讀非本地全日制學位程度或以上課程的香港居民。

  目前《條例草案》只豁免在香港就讀附表1指明的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學員實習,惟該等實習須為取得該教育機構提供的全日制本地經評審教育課程有關學術資格的必修或選修部分。

  不少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在討論期間指出,香港學生在香港以外地方(包括內地及澳門)的大學進修的情況甚為普遍。現時亦有一些香港學生在港修讀頒授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大學課程。若有關機構安排或認可香港學生在香港進行屬課程不可或缺的實習,這類實習學生亦應該獲得豁免。這是議員在會內的許多訴求。

  政府經審慎考慮後,吸納了議員及一些持分者的建議,修訂在《條例草案》內實習學員的定義,將實習學員的豁免擴大至修讀非本地全日制學位程度或以上課程的香港居民。非本地教育課程的豁免範圍是限於為達致頒授學位或更高程度的課程,是因為世界各地的教育制度不盡相同,「專上程度」或「文憑、證書」的定義沒有一致的標準,若把豁免安排擴大至涵蓋所有非本地的專上教育課程,在確定或核實有關實習是否符合豁免條件時,會遇到很大困難。相較之下,學位或更高程度的教育課程則較易為人所識別。

加入「工作經驗學員」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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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第二類的修訂,是將豁免安排涵蓋進行可與課程無關的「工作經驗學員」,亦是積極回應議員及一些持分者的建議,以免法定最低工資影響這些學生的實習機會。

  工作經驗學員的豁免安排,包括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專上課程的學生,以及修讀非本地全日制學位程度或以上課程的香港居民,這類的實習可以與課程無關,亦不論有關的教育機構有否參與安排有關實習。為平衡學生的實習機會,又要避免濫用和其他僱員被取代,這項豁免安排須符合以下兩項基本條件,分別為:第一,
「工作經驗學員」在開始受僱時仍未滿26歲;第二,在每一公曆年只能獲得一次豁免,為期最長連續59天。

  就有關的年齡限制,我們把年齡定為26歲以下,主要是參考了現時為協助有經濟需要的學生升讀自資專上課程而設的「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對申請學生的年齡限制,相信這涵蓋了大部分全日制專上學生。至於最長連續59天的豁免時限,亦參考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有關受僱滿60天便要參加強積金的規定。

  為配合擴大《條例草案》「實習學員」定義及加入「工作經驗學員」的豁免安排,我們亦有相應的修訂,包括第2條「實習學員」的定義。而建議加入的新條文包括:第一,第2條「工作經驗學員」、「非本地教育課程」 及「獲豁免學生僱用」的定義;及第二,第17(3)條過渡性條文,清晰訂明在《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生效前已開始的任何僱傭期均無須列入計算獲豁免學生僱用期。

  另外,我稍後會動議加入新的第2A條「獲豁免學生僱用」,訂明豁免工作經驗學員的次數及時限。我亦會動議修正《條例草案》附表1第12項。這是使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6(2)(h)條設立的機構,均可被納入條例草案附表1指明的教育機構名單內。

  主席,上述的修訂建議在法案委員會已詳細討論,法案委員會大體上都支持這些建議。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通過以上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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