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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李卓人議員對《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5條加入第(2B)款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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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就李卓人議員對《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5條加入第(2B)款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是反對李卓人議員有關的修訂的。由於在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時已包括在假日及休息日的工作及超時工作,因此在釐定僱員的薪酬是否已達最低工資時,也應該相應地計算這些工作賺取的津貼。

  法定最低工資的定義及法例的條文,大家都很清楚,應盡量緊貼《僱傭條例》,其中包括工資的定義。除另有規定外,「工資」包括付給僱員作為根據僱傭合約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錢形式表示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這當然包括超時工作津貼,不論其名稱及計算方式。簡而言之,符合《僱傭條例》下工資定義的款項在《最低工資條例》下即屬工資,處理在假日、休息日及超時工作的津貼的原則亦一樣。我想強調,《最低工資條例》應該與《僱傭條例》盡量互相銜接,以確保法例貫徹一致、有利執法。

  現時,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所享有的法定權益,均以其所獲取報酬的實際性質,而非其名目界定工資為計算基礎,以保障僱員。假如我們在計算僱員是否獲支付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工資時,就「工資」定義下的某種款項另有規定的話,則一定要考慮有關款項的清晰定義,這點很重要。我們認為,如果該款項在《最低工資條例》下的定義與《僱傭條例》下就計算僱員的法定權益(包括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遣散費等)所採用的「工資」定義不一致,將會造成混亂及引起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同時亦會為中小企的行政工作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可能會有濫用的情況。

  根據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即使達平均月薪百分之二十水平的超時工作薪酬,按照現時《僱傭條例》去計算遣散費是要計算的,但在計算法定最低工資時又不包括在內的話,一定會造成混亂和勞資爭拗。另外,若法例規定僱主在計算最低工資時,不得把有關津貼算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可能亦會減低僱主發放該等款項予僱員的誘因,最終削弱僱員的權益,對其不利。

  從公平、合理和清晰的角度而言,我們認為建議的修正案不恰當。故此,我懇請議員反對有關修正案。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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