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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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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對香港法例中若干涉及軍事事宜的提述及其他相關的香港法例條文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除了十四條條例和附屬法例,以及十條條例和附屬法例中抵觸《基本法》的若干條文外,香港原有法律按照《基本法》第8條和第160條的規定獲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亦說明有關英國駐香港軍隊的權利、豁免及義務的規定,以及對「女皇陛下」、「皇室」、「英國政府」及「國務大臣」等提述的釋義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釋義原則,已藉《香港回歸條例》(1997年第110號條例)制定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並收納於《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的第2A條及附表8。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法例中與軍事有關的條文已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所載的釋義原則詮釋及執行。現時我們就這些與軍事有關的條文作適應化修改,可使香港法例更清晰明確。因此,我們制定《條例草案》,對與軍事有關的條文作出適應化修改。

  《條例草案》一經通過成為法律,除非另有訂明,有關的適應化修改會追溯至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這安排與香港回歸後實施的大多數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一致。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條例草案》早日成為法例。

  多謝主席。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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