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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相互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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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俊仁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在二○○一年一月實施的「相互通報機制」,內地公安機關會向香港警方通報有關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以及有關內地機關向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同樣地,香港警方會向內地機關通報有關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向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以及有關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兩地執法機關分別作出通報的次數;涉及的兩地居民數目;當中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及非正常死亡的居民數目各有多少,以及涉及的刑事指控為何;

(二) 香港警方收到內地機關的通報後,會否主動協助遇事的港人及其家屬;如會,協助的形式及詳情為何;及

(三) 有否定期作出檢討,確保政府能夠透過相互通報機制為遇事的港人及其家屬提供所需的支援;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議員的提問,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 相互通報機制最近五年(二○○五年至二○○九年)及今年一至五月的統計數字列於附件。

(二) 設立通報機制的目的,是讓當事人的家人能盡快知悉有關情況。故此,香港警務處收到內地機關的通報後,會即時嘗試聯絡當事人的家人。若家人願意,可聯絡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或特區政府駐內地的辦事處,他們會在可行範圍內盡力提供協助。根據經驗,這些協助可包括向內地有關當局轉介家人的特別要求(如探訪當事人),以及提供有關聘用內地律師的資料等。

(三) 一般而言,通報機制自二○○一年實施以來,一直有效運作,亦達到盡快通知家人有關情況這目的。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會根據處理個案經驗,不時交換意見,進一步優化機制的運作。例如自二○○三年六月起,機制在內地的涵蓋範圍已由公安及海關的個案,擴展至包括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部的個案。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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