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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檢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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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據報,去年十二月十九日,一名身體傷殘並持有有效流動小販(冰凍甜點)牌照的小販(俗稱「雪糕仔」),被指在尖沙咀天星碼頭附近擺賣造成妨礙,以及售賣糖果「珍寶珠」,因而被控阻街及售賣非牌照指明的商品。控方在開審前撤銷阻街罪,但保留第二項控罪。裁判官在庭上明言此案案情輕微,無必要提出檢控,質疑執法人員的執法標準及控方的檢控原則,並輕判被告罰款一百元。報道指有市民對當局胡亂執法及檢控,表示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根據現行的檢控政策,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必須考慮有否掌握足夠的證據,以及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這個政策是否已經改變;就上述案件而言,律政司是基於甚麼公眾利益的理由而決定提出檢控;

(二)在上述案件中,控方是否因證據不足而撤銷阻街罪;若然,律政司有沒有考慮仍然控告該名小販售賣非牌照指明的商品,會否給予市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印象,以致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及

(三)律政司會否就該案作出全面檢討,以期改善現時的檢控政策?

答覆:

主席:

  律政司負責履行檢控職能,根據既定的檢控政策,任何檢控決定,都須基於兩個考慮因素,首先,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的法律程序;第二,假如確有充分證據,便要考慮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就後者作出決定時,檢控人員必須考慮是否有某些事項顯示出檢控並不符合公眾利益。這些原則已載列於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及常規》,亦沒有改變。雖然律政司處理大部分檢控工作,但有些屬規管性簡易罪行的執法工作,則由多個政府部門負責,而相關的檢控工作亦由部門的檢控人員進行。部門檢控人員進行檢控時,都應該應用《檢控政策及常規》的規定,如遇上有不確定之處或有法律問題需要澄清,部門檢控人員會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指引。

  負責就規管性的輕微罪行進行執法的部門,對於如何確保受規管人士遵守有關法例,具有酌情決定權。由於涉及的罪行一般屬於輕微性質,動輒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未必符合公眾利益,故執法部門應尋求其他途徑確保有關人士遵守法例。這包括教育他們認識法律對他們的規定,提醒他們某些行為可能構成罪行而可被檢控,若他們已經觸犯法例,警告他們必須立即停止有關行為,並不得再犯。政府當局的一貫目標,是確保公眾守法,假如能夠在無須檢控的情況下達到這個目標,則會更加符合公眾利益。但假如所有這些措施都未能奏效,而有關人士屢次被警告仍不理會,堅持以身試法,則提出檢控實屬必要,亦符合公眾利益。

  關於這條問題所提及的案件,案中的控罪是根據《小販規例》(第132AI章)而提出,並由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採取執法及檢控行動。食環署在發出傳票前曾經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指引,並根據該法律指引,就阻礙行人專用區和售賣未經許可商品的罪行票控被告人。而律政司的法律指引亦根據上述檢控政策作出。在開審前,食環署決定不會繼續就阻街罪進行檢控。我們從食環署得知,他們作出這項決定,是考慮到該小販是一名新持牌人,可能沒有充分理解該署發出的行政通知,即使食環署已將該行政通知發給所有當時持有牌照的雪糕小販,並上載到食環署的網頁。雖然在作這個決定前,該署並沒有尋求律政司的進一步法律指引,但署方在行使這個檢控酌情權時,態度是負責任和富體諒性的。

  有關售賣未經許可商品的傳票,已於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由裁判官進行聆訊。對於售賣未經許可商品這項罪行,涉及不同的考慮因素。雖然這項罪行屬於輕微,但據我們了解,食環署在檢控前已盡力告知被告人正在違法,並已重覆勸告他不要再犯。然而,被告人沒有理會警告。由於流動小販獲准販賣的商品,已在其牌照內清楚列明,這方面應沒有不明確或令人誤會的地方。在考慮案件的情況後,食環署決定繼續就這宗案件進行檢控。我相信市民在知悉相關的背景因素後,不會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當然律政司會繼續透過與負責就規管性的輕微罪行執法的部門所舉行的會議和培訓,向他們發放有關檢控政策的最新發展和趨勢的資料。

  多謝主席。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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