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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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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第43E(1)條, 今日(七月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2,000元。

  兩名被告分別為符濤和Damai Manmaya,被控違反《條例》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各被罰款港幣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符濤及Damai Manmaya分別於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及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72,000元。

  Antique Group Limited trading as Antique Patisserie & Fine Chocolates的高級人員謝宏璣,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罰款港幣15,000元。

  Antique Group Limited trading as Antique Patisserie & Fine Chocolates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罰款港幣15,000元。

  佳景旅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

  佳景旅運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九月至二○○八年一月及二○○八年三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7項控罪,首13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其餘1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罰款港幣34,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高等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共逾港幣1,400,000元的強積金供款。

  高等法院今日頒布判令,與訟人港威清潔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428,027.35元。

  此外,積金局亦代23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7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五名與訟人,分別為Maxthrust Limited trading as The Aviator、鄭國祥經營匯寶工程公司、章妙芝前經營華鋁工貿公司、Crow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及中華龍有限公司經營晨琦坊,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5,135.64元、21,800元、7,000元、3,747.28元及2,477.8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高等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高等法院案件為港幣1,645元,審裁處的五宗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76元、119元、130元、155元及135元。



2010年7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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