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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進行「檢討企業拯救程序立法建議」公眾諮詢後,今日(七月九日) 發表有關的諮詢總結。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政府在去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今年一月二十八日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以蒐集市民對檢討有關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的立法建議的意見。我們收到共五十九份意見書;他們普遍對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的整體建議表示歡迎。」
為應付二零零八年的全球金融危機,政府在二零零九年一月採納經濟機遇委員會的建議,重新研究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為面對財政困難的公司提供另一個紓困途徑。
他說:「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的目的,是為有長遠經營潛力但面對短期財政困難的公司,提供法定『寬限期』,即不予採取民事法律行動的暫止期,讓他們可重組業務或債務,或尋求注資翻身。」
大多數意見書都對多項立法建議表示支持。有些回應者強調香港有需要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然而,持份者團體對少數建議提出不同的意見。
發言人說:「其中一個最受關注的課題是如何處理未償付僱員應得款項。我們在考慮公眾特別是勞工界的意見後,制訂了修訂方案,規定公司須分階段支付未償付的僱員應得款項。僱主須在首個月內支付欠薪(以36,000元為上限)。約兩個半月後,須向臨時監管展開前終止僱傭合約的前僱員,根據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有關上限,支付所欠的代通知金和遣散費。餘下的款項則須在自動償債安排開始後十二個月內支付。經修訂的方案看來已在不同的持份者團體之間取得平衡。」
基本暫止期會訂為四十五個工作天。所有註冊會計師及執業律師都符合資格獲委任成為臨時監管人,而臨時監管人在某些情況下須為指明的債項及債務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發言人說:「為鼓勵財困公司及早處理無力償債的問題,加上相關建議獲大多數回應者支持,我們建議訂立有關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條文賦予清盤人權力向法院提出申請,使公司董事或幕後董事須為公司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招致的債項負上個人法律責任,前提是他們當時知道或理應知道公司已無力償債,或不能合理地指望公司可避免變成無力償債。」
至於政府提出諮詢公眾的其他立法建議,包括�ㄟ岏{時監管、豁免受暫止期規限及保障有抵押債權人等,政府已考慮所收到的回應,並會在作出若干修訂後把建議納入法例草案。
政府將擬備有關的法例草案。
諮詢總結全文及政府所收到的回應,載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站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review_crplp.htm。
完
2010年7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