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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香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議決的制裁事宜的現行安排休會待續議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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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吳靄儀議員提出的香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議決的制裁事宜的現行安排休會待續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感謝三位議員就香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議決的制裁事宜的現行安排提出寶貴的意見。我先解釋安排,然後我會回應幾位議員所提的意見。

  自特區成立,外交事務是由中央政府全權負責管理。根據《聯合國憲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國際義務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實施制裁,而確保制裁在香港實施屬於基本法所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外交事務。我們訂立《聯合國制裁條例》,就是要處理香港實施有關聯合國安理會的制裁措施。制定《制裁條例》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法律框架,在香港特區有效實施安理會的制裁,從而履行聯合國憲章下的國際條約義務。根據《制裁條例》第3(1)條,行政長官須訂立規例,以執行中央政府就安理會制裁決定的指示,而《制裁條例》第3(5)條指明,《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及35條有關先訂立後審議或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不適用於根據《制裁條例》訂立的規例,以制定規例實施聯合國制裁的安排符合憲法上的要求。

  自二○○八至○九立法年度以來,特區政府根據《制裁條例》制訂了共十三項規例,就七個地方的安理會決議訂立、廢除或更新制裁措施。有關措施主要包括禁制軍火或相關物資;禁止輸入若干貨物;禁止提供有關軍事活動等的意見、協助或訓練;禁止向若干人士提供及處理資金、財務資產或其他經濟資源;以及對若干人士的出入境作出限制。除上述常見的制裁措施外,我們制定了一些特別的措施,以落實個別安理會決議要求實施的特殊制裁。

  在草擬新規例時,我們吸納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力求採用淺白的措辭及行文,以及在現有條文中加入適當的詮釋,務求令公眾更容易明白制裁措施的內容,以及增加條文的明確性。

  我們當然知道讓立法會知悉及了解《制裁條例》實施聯合國制裁的事宜,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有關規例刊憲後,我們會就有關附屬法例向小組委員會提供參考資料摘要,詳列規例的內容。我們會將受制裁地方的資料、安理會施行制裁的背景及目的、受制裁地方與香港的雙邊貿易關係,以及制裁措施對香港整體經濟的影響等資料詳列於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我們亦有應小組委員會的要求,派代表出席會議,以助立法會議員及公眾人士知悉及了解規例的立法原意及具體的制裁措施。

  事實上,小組委員會對制裁規例提出了不少寶貴的意見,有助政府進一步完善草擬及執行規例的工作,包括在條文草擬方面的改進,以及透過公告、網站、通訊文件加強向業界及公眾發布資料的安排。我們樂意繼續在規例刊憲後,向公眾發布及到立法會解釋規例的詳細內容。

  我現在回應幾位議員剛才提出的意見。首先回應在制訂規例的迫切性及相隔時間方面,剛才劉江華議員提到過往政府在制定《制裁條例》規例的時間問題,由二○○七年年中起,已安排由指定的律政司人員專責處理訂立規例的工作。同時,我們亦透過查閱聯合國安理會的網站,監察可能與香港有關決議案的最新發展,這些措施有助香港特區能夠迅速實施聯合國制裁,尤其是涉及臨時性質和設有時限的措施。

  一般而言,如涉及延長制裁的決議,特區在接獲外交部的指示後,至在憲報刊登執行安理會決定的附屬法例,一般需時少於三個月。個別規例的所需時間較長,主要是由於有關決議的內容與過往的存有差異,亦涉及新的制裁措施,我們須小心研究所需的修訂及如何草擬有關條文,所以需要較長的時間。

  剛才何秀蘭議員提及最近修改的《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中加入有關沒收及處置物項的新條文。我想強調,增訂的條文是為貫徹安理會就朝鮮的制裁決議中有關扣押和處置被檢取物項的決定。經研究其他現行相關的法例及律政司的確認後,我們認為新增的條文除了合乎《制裁條例》第3條所訂的權限外,就條文所訂下的法庭程序既透明亦清晰,整個沒收及處置物項的過程也受到法庭嚴密審查,從而更有效地保障物項擁有人的權利。因此新條文的制訂實屬恰當,而且有穩固的法理基礎。

  剛才三位議員均有提及有關規例能否以範本的方式處理,以提高草擬工作的效率及一致性。雖然範本條文具參考價值,但由於聯合國安理會的具體決議內容不盡相同,我們認為,以範本條文方式制訂《制裁條例》以實施聯合國制裁決議,未必可行;是否能夠穩妥無誤執行聯合國制裁亦令人存疑。舉例來說,安理會就不同地方所決定的制裁措施,制裁對象、禁運物品的種類或予以豁免制裁的情況等,在內容及具體措辭上往往有不同,如果採用法例範本的方式,未必能如實反映當中的差異,在時間上,不但無助省減我們的工作,反而需要用更多時間核對安理會通過的每一項新決議與範本條文的差異。總括而言, 在《制裁條例》加入條文作為範本條文在施行上存有困難。然而,不採用法例範本,也不一定會減低草擬工作的效率及一致性,原因是我們在制定新的規例時,會按情況參照執行類同制裁的現有規例。

  劉江華議員亦提及政府是否可引用或修訂現行其他法例以執行安理會制裁的決議,而無須根據《制裁條例》訂立規例。正如我在發言前段所述,《制裁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為實施安理會的制裁提供一個完整的法律框架。雖然現行管制戰略物品、打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及沒收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活動有關的犯罪得益的法例,在某些情況下可處理部分安理會決議的制裁內容,但這些法例的性質、目標及立法原意與《制裁條例》有很大的差別。用修訂這些法例方式,未必能夠全面涵蓋安理會決議的制裁範圍。況且,把所有相關制裁措施納入同一規例內,有助公眾對安理會針對某一地方的制裁有清楚及全面的了解。所以現時根據《制裁條例》訂下的規例,仍然是我們達致全面落實安理會的制裁措施最合適及有效的做法。

  主席,我想重申政府非常重視立法會對《制裁條例》及訂立規例實施聯合國制裁的意見,亦已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完善現行安排。根據《制裁條例》訂立規例是特區協助中央政府履行國際義務的重要政策,目前的安排符合法理及憲制的要求。我們有憲法責任維持現行做法,確保在香港特區有效實施聯合國制裁。

  多謝主席。



2010年7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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