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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動議的決議案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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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動議的決議案致辭:

主席:

  我動議通過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的決議案。

  香港一直積極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合作,打擊嚴重罪案,並致力尋求有意與香港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更緊密合作的夥伴簽訂雙邊協定。這些雙邊協定確保締約雙方互相提供對等協助,有利加強國際間在打擊跨境、跨地域罪案方面的合作。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法律框架,以實施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有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使我們可以就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向外國司法管轄區提供或取得協助,包括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交出物料、移交作證人士和沒收犯罪得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實施香港與南非之間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所簽訂的雙邊協定。該項命令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適用於香港與南非之間的刑事事宜法律協助,使香港可以按照條例訂明的程序及協定的規定,提供及取得協助。由於各司法管轄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落實有關雙邊協定的命令,往往需要對《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部分條文作出有限度的變通安排,以反映個別司法管轄區的處事常規。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雙邊協定下的相關責任,這些變通安排是必須的。就香港與南非的雙邊協定作出的變通安排,載於命令的附表2。這些變通安排並不影響該命令在實際程度上符合《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條文。

  立法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我在此感謝小組委員會支持局方把這項命令提交立法會通過。

  小組委員會在審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時,察悉香港與南非的協定第三條第(1)(i)款所規定的雙重犯罪原則只適用於南非向香港提出的請求。當局已向委員會解釋,有關條文是應南非的要求加入。由於南非並無雙重犯罪的規定,如屬香港提出的請求,即使被指稱構成罪行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南非的司法管轄區內發生而不構成罪行,南非亦不可拒絕提供協助。

  按香港與南非的協定第四條第(4)款的規定,被請求方須盡其所能將請求及其內容保密。小組委員會詢問,法律程序一般會於公開法庭進行,上述保密規定在實際上如何執行。當局已向委員會解釋,有關請求不會提交予法庭。除非法庭發出命令要求披露,有關請求的內容會被保密。另外,當局亦指出,除非屬《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10(3)條所述的情況,為刑事事宜的目的而錄取證供或交出物件的法律程序,須在公開法庭進行。

  透過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香港與南非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所簽訂的雙邊協定將得以執行。這對於加強香港與外國司法管轄區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的合作非常重要。

  我現在懇請議員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

  多謝主席。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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