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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司法覆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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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提供的數字顯示,最近三年,輪候司法機構處理司法覆核案件及其上訴的時間有所增加,由排期至進行許可申請聆訊的平均輪候時間由二○○七年的十三天增加至二○○九年的二十八天;就拒絕批予許可由排期至進行上訴聆訊的平均輪候時間由二○○七年的四十三天增加至二○○九年的八十七天;司法覆核案件由排期至聆訊的平均輪候時間由二○○七年的一百天增加至二○○九年的一百二十五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最近三年,輪候司法機構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時間有所增加的原因;

(二)有否研究上述數字是否顯示司法機構投入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資源不足;及

(三)有否持續了解司法機構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能力,以及有否因為上述輪候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時間有所增加而作出相應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已就質詢諮詢司法機構,並收到以下的資料及回應。

  司法覆核案件由高等法院處理,即由上訴法院聆訊上訴,及由原訟法庭聆訊許可申請/司法覆核案件。司法覆核屬民事案件類別,故應與民事案件的整體案件量一併考慮。司法覆核案件的平均輪候時間在二○○九年有所延長,主要是由於高等法院的民事案件(包括司法覆核案件)數量增加,而性質亦更趨複雜所致。從下述數字可見,民事案件的案件量由二○○七年至二○○九年增加了27% -

 2007   2008    2009
21,078  21,899  26,849

  再者,部分案件涉及多個與訟人。就該類案件而言,為編排一個方便訴訟各方及其代表大律師的審訊日期,輪候時間可能需要較長。

  為了應付高等法院不斷增加的工作量,司法機構已盡量利用現有的所有法庭,而暫委法官的人數亦已增至現有法庭可容納的上限,以求縮短高等法院案件的輪候時間。為進一步改善,司法機構已於二○一○年二月徵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在高等法院大樓加建三個民事法庭。工程將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完成,預計屆時司法機構可更靈活增調司法資源,更有效地應付高等法院的案件量。司法機構將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會竭力進一步縮短司法覆核案件的輪候時間。此外,每宗司法覆核案件均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有迫切性的案件會獲優先處理;若有充分理由,亦可安排盡快聆訊。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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