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三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條例》),今日(七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78,000元。

  發順(美資)工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發順(美資)工程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八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4,000元。

  持續進修教育顧問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持續進修教育顧問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8,000元。

  基建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八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其中四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另外三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4,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558,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恆豐基建有限公司及志豐食品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138名及31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0,245.66元及138,664.15元。

  積金局今日亦代12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榮澤建築有限公司及好望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5,124.92元及21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10元及119元。



2010年7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3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