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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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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第43E(1)條, 今日(七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

  案情透露,被告劉俊傑於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三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81,000元。

  美麗瑜伽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孔碧珊,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及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

  美麗瑜伽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孔碧珊,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八月、二○○八年四月至五月及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六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6項控罪,其中八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另外七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47,000元。

  而美麗瑜伽有限公司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

  美麗瑜伽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八月、二○○八年四月至五月及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六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6項控罪,其中八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另外七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47,000元。

  鄭燦明經營麗詩眼鏡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

  鄭燦明經營麗詩眼鏡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1項控罪,其中十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43,000元。

  2068時裝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

  2068時裝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0,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申索港幣5,000元拖欠強積金供款的罰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聖光實業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116元。



2010年7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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