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訂《2010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第4、6、7及13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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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2010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第4、6、7及13條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修訂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現簡單介紹各項修訂。
條例草案第6條修訂《存款保障計劃條例》(《存保條例》)第36條以賦權存保會向不同存款人或不同類別存款人支付不同款額的中期付款,以增加發放補償的效率。我們提出的修正案,旨在回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希望強調存保會根據《存保條例》第36條考慮須支付予存款人的中期付款的款額時,存款人的財政狀況可以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條例草案建議新增的第27(4)(c)及(d)條,容許存保會在訂明的情況下,行使權力在決定補償時作出合理的估算。條例草案第7條修訂《存保條例》第37條,以容許存保會向存款人討回因根據有關估算而多付的款額。我們提出的修正案,旨在回應法案委員會對「有權獲得的款額」一詞的使用會否對《存保條例》類似描述的釋義產生混淆的關注,為避免任何可能產生的混淆,「有權獲得的款額」一詞將改為「參照款額」。
此外,我們亦就條例草案的第4(4)條、第4(5)條以及第13(3)條提出技術性修訂,將《存保條例》的中文文本中「或有負債」一詞改為「或有債務」,令《存保條例》中對「債務」一詞的使用更為統一。
代主席,全部的修正案均已提交法案委員會審議,而法案委員會對該等修正案並無異議。我希望各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謝謝。
完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