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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動議的決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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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8A條動議的決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這項決議案旨在增加《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五項補償項目的金額。凡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職業病而受傷或死亡的僱員及其家庭成員,均可根據該條例獲得補償。政府會每兩年檢討有關補償金額一次,並參照期間工資和物價的變動作出調整。

  直至一九九八年,《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金額均按照檢討所得的各個相關指標的升幅向上調整。自一九九八年以後,由於香港經歷通縮及工資下調,在涵蓋一九九九年至二○○六年的四次檢討中,大部分的指標,包括名義工資指數及甲類消費物價指數,都出現負增長。儘管如此,為免影響僱員的利益,條例下的各項補償款額均維持在當時水平。然而,在未來的檢討中,我們須一併考慮自對上一次於一九九八年調整補償金額以來相關指標出現的負增長。換言之,在物價或工資的累積減幅未為將來的增幅所抵銷之前,條例下相關項目的補償金額不會向上調整。

  根據既定的機制,我們已完成新一輪的檢討。檢討結果顯示,在一九九八年至二○○八年期間,名義工資指數錄得累積升幅,但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則錄得累積減幅。

  按照檢討結果,我們建議將五項補償項目的金額調高2.34%。建議的修訂包括將用以計算死亡和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上限,由21,000元提高至21,500元。我們亦建議將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由303,000元提高至310,000元,而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最低補償金額,則由344,000元提高至352,000元。此外,我們亦建議修訂僱員須要別人照顧的最高補償金額,由412,000元調高至422,000元。至於過期支付補償而徵收的附加費,我們建議將在付款期屆滿時須繳付的最低附加費,由490元提高至500元,而在付款期屆滿3個月後須繳付的進一步附加費的最低金額,則由970元提高至1,000元。為了讓僱主及保險業界有時間因應實施所需作好安排,我們建議經修訂的補償金額由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至於金額按照檢討結果應予下調的其他補償項目,我們仍建議將補償金額維持在現行水平,以免對相關僱員的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勞工顧問委員會已一致通過上述各項建議。我希望議員能給予支持並通過這項議案,讓僱員能早日受惠。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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