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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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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二讀《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今日,我們履行行政長官在去年十月《施政報告》中許下的承諾,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透過法定發牌制度,規管殘疾人士院舍,確保服務質素。

政策目標和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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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想簡單說明《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和立法的背景。

  政策方面,由於社會對殘疾人士住宿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政府根據《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所定的策略性發展方向,採取三管齊下的方式,鼓勵不同界別提供各類殘疾人士住宿照顧服務,包括︰

(一)透過法定發牌制度,規管殘疾人士院舍,一方面保障住宿服務的質素,另一方面協助市場發展不同類型和營運模式的殘疾人士院舍;

(二)支持非政府機構發展自負盈虧的院舍;以及

(三)繼續穩步增加受資助殘疾人士院舍宿位的數目。

  截至二○○九年年底,全港共有304間殘疾人士院舍,共提供14,331個宿位。當中包括228間津助院舍和兩間政府營辦的院舍,共提供11,098個資助宿位;20間自負盈虧院舍提供326個宿位;以及54間私營院舍提供2,907個宿位。

  私營機構營辦的院舍一直協助提供殘疾人士住宿服務,應付部分的需求。由於私營機構營辦的院舍服務質素不盡理想,社會大眾,包括立法會、殘疾人士團體、家長組織等,均對此十分關注。

  本港現時未有法定架構規管殘疾人士院舍的運作。雖然社會福利署(社署)於二○○二年發出《實務守則》,為所有殘疾人士院舍訂下服務標準指引,但由於《實務守則》沒有法律基礎,服務標準並非強制性。

  事實上,社署已由二○○六年起推行私營殘疾人士院舍自願登記計劃(自願登記計劃)作為過渡措施,藉此鼓勵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人提升服務質素。截至二○一○年四月,所知的54間私營殘疾人士院舍中只有6間參加自願登記計劃,反應並不理想。

  綜合上述種種理由和原因,要確保所有殘疾人士院舍都符合基本的服務標準,立法規管是唯一的途徑。政府在諮詢過立法會、殘疾人士團體、家長組織和康復界的意見後,決定透過法定發牌制度規管所有殘疾人士院舍。

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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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的發牌制度的其中一個主要特點是「一院一牌」。日後的殘疾人士院舍發牌計劃,會涵蓋不少收納體弱多病或患有老年精神科疾病住客的安老院。此外,鑑於現行持續照顧服務的政策,加上醫療服務日益改善,以及殘疾人士日趨長壽,部分殘疾人士院舍將來可能會進入了《安老院條例》的規管範圍。

  為了貫徹持續照顧的政策方向,避免對院友造成影響,並且讓規管架構簡單明確,我們建議,一間院舍只會由其中一個根據《安老院條例》或將來的《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發出的牌照所規管。換言之,如一間院舍同時符合上述兩條法例所規管的院舍的定義,院舍經營者只可根據其中一條條例持有一個牌照。

  雖然殘疾人士及長者有很多類似的住宿照顧需求,但亦各有其獨特的需要。為照顧這兩類服務使用者的需要及提供更佳的服務,院舍應專注地為殘疾人士或長者提供服務。基於這項原則,我們不會鼓勵院舍經營者分散服務,同時為殘疾人士及長者提供服務。

  從運作角度來看,讓這些院舍同時受社署管理的兩個發牌計劃監管並不合理,亦會引致發牌及監察工作重疊。

  基於上述「一院一牌」的原則,加上參考安老院法定發牌計劃所得的經驗,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以《安老院條例》為藍本,確保其一致性,同時亦充分考慮到殘疾人士院舍的特定情況。

  《條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項立法建議:第一,制訂法定框架以規管殘疾人士院舍,包括《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況,申請牌照、發出牌照、牌照續期、撤銷牌照、暫時吊銷牌照及拒絕申請的機制、上訴機制、監管及罪行等。

  第二,《條例草案》賦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訂立規例的權力。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政府便會訂立載述有關殘疾人士院舍營辦、管理及監管規定的規例,包括人手及空間的規定、保健及安全規定、罰則及費用等。

  第三,《條例草案》亦賦予社署署長發出《實務守則》的權力。《實務守則》會就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管理及其他管制事宜,訂明詳細的程序、指引及標準,例如有關樓宇及消防安全、暢通無阻的通道、一般管理、保健護理等方面的規定,以便院舍的牌照持有人遵守。

公眾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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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的發牌規定制訂過程一直有康復界和其他持分者參與其中,包括立法會、康復諮詢委員會、康復界、家長組織、殘疾人士團體、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人等。政府亦多次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匯報發牌計劃的進展。我感謝各界普遍支持推行發牌計劃。

  我亦注意到各界在諮詢過程中所表達的一些關注。有立法會議員和康復界人士擔心,部分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可能會在法定發牌制度實施後倒閉,迫使住客遷走。他們亦關注到部分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會提高收費,以支付為符合樓宇及消防安全規定而須承擔的額外費用,或彌補因宿位減少而損失的收入。另一方面,部分立法會議員及家長組織要求在空間及人手方面訂立更高的發牌規定。

  因應這些意見,我們在落實立法建議時,會實施適切的配套措施以鼓勵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提升服務標準,並且協助市場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服務選擇。這包括在實施法定發牌計劃前,為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推出殘疾人士院舍買位先導計劃(買位先導計劃);推行經濟資助計劃,資助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進行改善工程,以符合樓宇及消防安全方面的發牌規定。同時,為使個別殘疾人士院舍有時間作出適當安排以申請新的牌照,我們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提供18個月的寬限期。

  我要特別強調,《條例草案》建議的發牌標準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日後有提供買位的殘疾人士院舍將要遵從較高的標準。作為起步點,這是務實的做法,一方面確保殘疾人士院舍符合可接受的水平,盡量避免影響院舍現時的服務使用者,另一方面亦可透過買位先導計劃進一步提升服務質素。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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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在草擬《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們已全面地與立法會、康復界、殘疾人士團體、家長組織及各持分者充分討論,廣泛徵詢他們的意見,《條例草案》已兼顧及平衡各方面的意見,我希望得到各位議員的支持,使《條例草案》早日獲得通過,為推行殘疾人士院舍法定發牌計劃邁出穩健而務實的一步,一方面確保院舍達致合理水平,以保障殘疾院友的福祉,另方面為殘疾人士院舍服務向前發展立下基礎,促使院舍進一步提升服務質素,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的服務選擇。多謝主席。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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