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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法援署提供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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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不少獲批法律援助(法援)的市民向本人投訴,指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經常漠視受助人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拒絕指派他們從有關的法律援助律師及大律師名冊(名冊)選取的律師或大律師代表他們。更有受助人指出,法援署常以「親疏有別」的手法指派律師,把案件分配予一些與該署職員關係良好或相熟的律師;法援署職員又主動游說他們接受一些他們不信任或不熟識的律師處理他們的案件(特別是人身傷害及刑事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名冊上分別有多少名律師及大律師;

(二)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宗民事或刑事案件指派予名冊上的律師或大律師處理(以下表列出);

年份     指派予律師的    指派予大律師
       案件數目      的案件數目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三)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在名冊上的律師或大律師,沒有被指派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

(四)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宗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受助人要求法援署指派他們指定的名冊上的律師或大律師代表他們,以及當中受助人的要求被拒絕的案件數目(以下表列出);及

年份   受助人要求指派他們    受助人的要求
     指定的律師或大律師    被拒絕的案件數目
     代表他們的案件數目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五)過去五年,每年在名單上有哪五間律師行及哪五位大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最多刑事案件,以及全年所涉公帑總額為何(以下表列出)?

年份   律師行名稱  大律師名稱 全年所涉公帑總額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答覆:

主席:

  就梁國雄議員有關「法律援助署提供法律代表」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委派法援個案時,會遵從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以受助人的利益作為首要考慮因素,以及法援署有責任委派勝任的律師代表受助人。因此,法援署不會,也不應不考慮個別情況所需而把案件平均分配給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大律師或律師。

  為此,因應律師的經驗和專長,法援署制訂並公布委派法援個案的指引和準則。獲法律援助服務局確認並已上載法援署網頁的這套指引和準則,不單確保法援署署長履行責任委派勝任的律師,更作出多項重要規定,例如對律師接辦的個案數目和獲支付的費用施加限制,目的是把法援案件公平分派給外委律師,避免偏私。此外,法援署內律師委派個案予名冊上的律師時,亦必須申報是否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至於由受助人選擇律師一事,法援署明白在訴訟期間當事人必需對其法律代表擁有信心。因此,法援署一般會按受助人的要求,委派所指定的律師。除非有充分理由,例如該律師已被吊銷執業資格、因表現欠佳而其名字已從法律援助名冊中剔除、基於訴訟程序所用的語言,或受助人曾重複/很遲作出要求而在聆訊日期臨近的情況下無合理理由要求轉換律師等。

  梁國雄議員要求的數據載列如下:

(一)截至二○一○年六月十五日為止,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律師和大律師分別有二千一百一十五人和八百一十五人。

(二)過去五年內,法援署委派給名冊內的私人執業律師及大律師處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數目如下:

年份   委派私人執業     委派私人執業
     律師的案件數目    大律師的案件數目
     -------    --------
     民事   刑事    民事   刑事
2005 6214 2106  1037 1516
2006 7295 1901  925  1416
2007 5980 1908  1131 1488
2008 5884 1693  1121 1285
2009 7334 2199  1302 1706

(三)截至二○一○年六月十五日為止,過去五年內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而未被委派任何法援案件的律師和大律師人數如下︰

私人執業大律師 220
私人執業律師  443
-----------
總數      663

(四)法援署沒有特別備存有關申請人要求選擇指定的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而被拒絕的案件數目。

  然而,過去五年內法援署因應申請人的要求而指派其選擇的律師或大律師的案件數目,載列如下:

年份    因應申請人要求而指派其選擇的
      執業律師或大律師的案件數目
2005    4178
2006    4620
2007    4454
2008    4631
2009    6256

(五)過去五年內首五位獲委派處理刑事案件外委律師及大律師的數目及所涉及的費用,請見附件。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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