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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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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39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7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智通電腦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90,837.3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分別為東宇工程有限公司及永佳勝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538.14元及29,042.7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的兩宗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09元及159元。



2010年6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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