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開放資訊科技系統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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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宣布全面實施開放其資訊科技系統知識產權作商業用途的政策,務求為資訊科技業界創造更多商機。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發言人說:「有關政策是配合去年經濟機遇委員會推動創新科技產業發展的其中一項建議。創新科技產業是六個香港有良好條件進一步發展的產業領域之一。」
在這政策下,新建立的政府資訊科技系統的知識產權將由開發系統的承辦商擁有,除非有關產權涉及公眾利益、法律或規管的原因。政府會向承辦商取得使用、修改和複製有關資訊系統的永久特許權,並且無須繳付版權費用。至於現有資訊系統的知識產權,各政策局和部門會積極考慮承辦商提出使用其知識產權作商業用途的要求。
發言人說:「這意味�茤蚇麆茈i以利用有關知識產權發掘更多商機,例如他們可出售為政府開發的資訊科技系統的擁有權,或把系統的特許使用權授予其他人士。他們亦可用有關資訊科技系統作為基礎,開發新產品。」
他補充:「在設計和開發產品方面,為承辦商提供更多誘因,可鼓勵市場創新,有利業界的持續發展。」
發言人表示政府也可受惠於這政策,就是當承辦商計算為政府開發資訊科技系統的成本時,把可以再使用知識產權的因素計算在內,令投標價相對較低。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於二○○六年推行為期三年的試驗計劃,開放新建立政府資訊科技系統的知識產權作商業用途,隨後並進行檢討。檢討顯示資訊科技業界和政府均可受惠,同時確定業界一致支持實施計劃。
完
2010年6月26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2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