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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店鋪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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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劉柔芬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愈趨嚴重,影響市容及環境壎矷A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此外,報道亦指出,食物環境壎芵p執法寬鬆,市民屢次投訴,但情況仍沒有改善,被檢控及定罪的人士亦多數只被罰款數百元,故此難起阻嚇作用;部分店鋪負責人已將罰款納入店鋪的經常營運開支,甚至指使他人代為「頂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現時全港共有多少個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黑點;

(二)去年涉及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檢控數目為何,當中有否店鋪負責人被檢控多於一次;有多少宗個案的店鋪負責人被判入獄;被判罰款的個案數目和人數比例及罰款金額為何;

(三)當局會否修訂法例,加重對重犯者的罰則;及

(四)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考慮全面檢討如何處理上述問題,以及審視相關的執法方式、檢控程序及法例,以杜絕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以及防止上述「頂罪」的個案再發生?

答覆︰

主席︰

  店鋪阻街屬街道管理問題的一種,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職權範圍。就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而言,該署會視乎店鋪阻街的情況根據以下三條法例條文中最適用的一條採取執法行動:如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造成阻街,食環署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作出檢控。若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以致妨礙街道清掃工作,食環署會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22條執法。對於在處所範圍外非法經營的持牌食物業處所,食環署會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4C條採取執法行動。若情況涉及非法構築物、構成交通阻塞或威脅行人安全,食環署會轉介地政總署、屋宇署或警務處等相關部門處理。除了相關部門的日常執法及清理工作外,各區民政事務處會就區內問題嚴重而須加強跨部門行動的地點,統籌聯合行動,協力解決問題。就四部分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各區跨部門聯合行動的主要黑點載於附件。

(二)及(三)截至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的過去一年,食環署根據以上三條法例共作出21,311宗有關店鋪阻街的檢控,當中包括重犯個案;但食環署並沒有特別統計重犯個案的數目。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妨礙街道清掃工作,違反《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22條,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至於食物業處所在處所範圍外非法經營,違反《食物業規例》第34C條,則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在過去一年已被法庭定罪的16,914宗個案,全部被判罰款。絕大多數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的個案罰款金額為400至600元,而違反《食物業規例》的個案罰款金額則由4,000至5,000元不等,亦有零星個案罰款達10,000元,不過所有個案均沒有人被判入獄,未見有加重最高罰則的需要。法庭是負責判刑的司法機構。由於法庭會根據個案的情況決定判刑輕重及罰款多寡,食環署會將一些屢次違例者或阻街情況較嚴重個案的違例者的過往犯案紀錄、阻礙範圍、被投訴次數、罰款額等有關資料,於定罪後隨即向法庭提供,以供法庭作量刑參考。食環署如認為個別個案判刑過輕,會在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考慮提出上訴。

  另外,如食物業處所涉及在處所範圍外非法經營,食環署會執行「違例記分制」。根據「違例記分制」,持牌人一經定罪,除罰款外,其物業還會被記分,當被記的分數在指定時限內累積至指定分數,處所的食物業牌照會暫時吊銷或取消。在二○○九年,因在處所範圍外非法經營而被記下指定分數,以致食物業牌照遭暫時吊銷或取消的處所分別為104及7間。

(四)食環署的首要工作是保持環境壎矷A食環署人員會繼續按上述法例處理阻街問題。食環署已就針對店鋪阻街的執法行動和檢控程序制定明確的工作指引,供執法人員遵從,絕不容許有「頂罪」情況發生。「頂罪」亦涉及妨礙司法公正,若發現懷疑「頂罪」的情況,食環署定會轉介相關執法部門跟進。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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