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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打擊違法收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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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提問的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九年二月十一日的本會會議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警方非常重視打擊收債公司的違法收債活動。然而,本人得悉,收債活動對債務人造成滋擾的情況近期有惡化趨勢,而且銀行、財務公司、電訊服務公司、美容服務公司及補習導師僱用收債公司追收顧客欠款的情況亦仍然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去年二月十一日至今,市民就收債公司的滋擾行為向警方舉報的個案數字;

(二)鑑於上述情況,會否重新考慮接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二○○二年提出的建議,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以及設立法定的發牌制度監管收債公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推出新的執法措施,以遏止收債公司以滋擾手法追討欠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關注不良收債行為對市民構成的滋擾,透過多管齊下的方式,包括加強執法及由各監管機構緊密監察有關業界的收債手法等措施,積極防止及打擊這類行為。有關舉報數字由二○○五年的20,610宗下降至二○○九年的18,203宗。就陳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二○○九年,警方共接獲2,017宗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舉報和16,186宗非刑事滋擾行為的舉報,整體數字較二○○八年上升2,024宗。但在今年的首四個月,即二○一○年一月至四月,情況稍為放緩;警方共接獲659宗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舉報和4,246宗非刑事滋擾行為的舉報,整體數字較去年同期下降了1,065宗。

(二)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所公布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當局經仔細研究後,已於二○○五年九月作出詳細回應。綜合來說,我們認為現有法例已有多項法律條文,針對性地打擊非法收債行為,暫時無須就收債公司的運作,另外訂立新的刑事罪行或發牌制度。警方會繼續以嚴謹的態度執行法律,並與相關的政府部門及監管機構聯手,共同處理涉及刑事或非刑事的不良收債個案。

  同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現正跟進法改會另一份相關的報告書,即《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的建議,並會在研究立法的需要和可行性時,一併考慮與收債活動相關的纏擾行為。

(三)警方非常重視打擊違法的收債活動,並不斷採取積極措施,以提高執法成效。

  警隊總部已成立專責小組,密切監察全港各區不良收債行為的趨勢,並且針對具體情況,制定全面的預防和行動策略。

  在地區層面,各警區除執行整體打擊策略外,亦會根據區內的不良收債活動的特徵、相關罪行的趨勢及嚴重性,靈活調配資源及調整執法行動的部署。同時,警區亦會通過加強巡邏及與區內物業管理公司的合作,防範收債公司在屋苑或大廈範圍內進行違法收債行為,以及防止高利貸集團在物業範圍內進行宣傳。

  在處理個別案件方面,警方會繼續推行專為不良收債行為案件而制定的內部守則。警方會將涉及刑事罪行的個案,例如涉及刑事毀壞或恐嚇的個案,交由專責的刑事調查隊調查,務求在搜集得足夠證據時,依法提出刑事檢控。

  對於暫時並未涉及刑事罪行的舉報,警方會按個案情況評估收債行為可發展成為刑事罪行的可能性,而將個案定性為「高度威脅」個案或「低度威脅」個案。每宗「高度威脅」個案仍會交由刑事調查隊進行跟進。而「低度威脅」的個案,警方亦會留意個案的發展,一旦有跡象顯示案情升級,刑事調查隊便會接手展開調查。

  如果發現持牌放債人、銀行或財務機構所聘用的收債公司,涉嫌以不良手法或違法行為追收債項,警方會通知相關的監管機構,對他們聘用的收債公司作出追究和適當跟進。

  警務人員處理每宗舉報,必會與報案人保持聯絡,如債務人有福利需要,警方會在取得當事人同意後,將個案轉介給社會福利署或非政府機構,幫助債務人同時得到所需的支援服務。

  除了執法之外,警方亦積極宣傳成功的執法行動及檢控個案,藉以阻嚇其他收債人或收債公司以非法手段滋擾市民。另外,警方亦會呼籲市民在進行借貸時,不應向非法放債人借貸,同時須慎重考慮本身的還款能力,以減少日後可能受到不良收債行為滋擾的機會。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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